湖南:高校不得違規收學生重修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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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07-08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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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湖南省物價局、省財政廳、省教育廳下發了《2007學年公辦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通知規定,從2007年新生起,除極個別經批準實行學分制收費改革的高校外,其余高校一律取消重修費。
據介紹,此前有關文件對重修費問題早有規定,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違規現象較嚴重,一些高校假借實行了學分制,“按章”收費;一些高校則借口重修生占用了教育資源而再收費。此次的明確規定,對廣大學生特別是“學困生”,將是一個好消息。
通知還規定,課程考試不及格的,允許學生免費補考一次。補考一次不及格的,第二次及以后的補考按每門20元收取補考費;報名專升本考試的學生,不準收取報名考試費,升入本科后,學費按升入年級相應專業學費標準執行,不得以重修、補修課程名義收取重修費、補修費或類似費用;普通高校熱門專業數不超過本校所有專業數的20%,熱門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比例不超過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30%。
此外,從2007學年起,學生退費由按學期退費改為按月(一年按10個月計算)退費。高校服務性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,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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